我做過最差的一件事情應該是......離婚


小孩的爸爸在六年前外遇      婆家全家都不贊成我離婚


理由是不要便宜了那個女人------說的好     幹嘛我要吃虧啊?


忍氣吞聲後才知道正確的答案是--------婆家丟不起兒子這個外遇的臉


小孩的爸爸後來債台逐高還牽扯到我........要我一起陪葬


我百般求他放手他不肯 甚至還開出我要給他$100萬贍養費........我在聽你放屁


我拿的出$100萬元 我早就離開了 我幹麼還這樣


最後為了離婚 我使出只要可以離婚 我什麼條件都答應!


這下還是拖了好幾個月過去...........最後終於成功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監護權歸我


那些不程文的規定 我開始一直默默承受


現在開始只要傷害到我跟小孩三人 我就來個相應不理.......


都離婚了 這些無理的條件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我不一定做到.........你奈我何


我這樣算是卑鄙嘛?


神明請原諒我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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